??出售前已遷出戶籍,能否適用「這...
??出售前已遷出戶籍,能否適用「這個稅」???\ \ #高雄市 #稅捐稽徵處 表示,#土地 所有權人為騰 #空房 地待售,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,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,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,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,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;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,凡在遷出 #戶籍 期間,該
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,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。該處表示,自用住宅用地,於被法院拍賣前騰空以待拍賣,而於拍定日前一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,亦可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#土地增值稅。\ \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